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中国科技新闻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JOURNALISM,缩写为CSSTJ。
第二条 中国科技新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全国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探讨科技新闻传播的特点和规律;创立和丰富中国科技新闻传播学,提高会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科技新闻传播专业人才,促进科技新闻传播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开展学术研讨,组织调研、采访和经验交流;
(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和其他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维护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组织开展国际科技新闻传播学术交流活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出版物;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活动;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奖励,研究和推动建立科技传播和科技新闻奖励机制,评选优秀科技新闻作品和科技传播工作者。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凡从事科技新闻传播活动的记者、编辑、教学和研究人员,热心支持科技新闻传播事业的科技人员、科技企业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科技传播专业的在校学生,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单位会员:凡从事或支持科技新闻传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社团,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会员或单位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资料及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 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不缴纳会费者,不能成为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本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学会的科学 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新闻传播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外籍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理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时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学会工作;(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需延长任期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特殊情况下,受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学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规模3-9人,监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四)监督学会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及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酌情组织专题调研;
(六)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七)监督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八)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九)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工作及人员经费列入本会预算,给予足额保障,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本学会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 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全国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项目经费和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2023年2月11日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